品牌故事
作为北京元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孙海燕律师深耕法律行业二十余载,始终将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作为核心深耕领域之一,以诚信正直、专业卓越、客户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为底色,以 “刚柔并济,法理相融” 的执业理念为指引,在家长里短的家事纠纷中,做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做家事矛盾的温情化解者。
婚姻家庭纠纷,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适用,而是掺杂着情感、亲情与利益的复杂纠葛。从踏入法律行业之初,孙海燕律师便深知,家事案件的处理,既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更要读懂当事人的心声。她始终坚守六大执业原则,将诚信正直作为接案之本,从不为揽案夸大其词,而是客观梳理案情,如实告知案件利弊与风险,让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理性选择;将专业卓越作为执业之要,持续深耕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法规与典型判例,对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遗产继承等核心问题的裁判规则烂熟于心,为每一个案件打磨精准的法律方案。
在二十余年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孙海燕律师处理的典型案件:有因长期分居、家庭暴力、婚外情引发的离婚纠纷,有因财产分割、婚约返还产生的利益争议,有因遗嘱效力、继承人资格引发的继承纠葛,也有因子女抚养、探望权行使产生的亲情矛盾。面对每一起案件,她都秉持责任与担当的初心,无论案件标的大小,都细致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核心争议,既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划定权益边界,又以女性律师独有的细腻与共情,读懂案件背后的情感诉求。
她始终坚信,家事纠纷的解决,不止于一纸判决,更在于情理的调和与矛盾的根本化解。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时,她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需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利于孩子的解决方案;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会兼顾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贡献与实际情况,提出公平且具人文关怀的分割建议;处理继承纠纷时,会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平衡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亲情的进一步撕裂。这份 “刚柔并济” 的执业风格,让冰冷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也让众多当事人在纷繁的家事矛盾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文的关怀。
二十余载法律行业的坚守,孙海燕律师始终以法为盾,守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以情为暖,平衡法理情理人间温度。她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化解了无数家庭的矛盾纠葛;用坚守的价值观,诠释着法律人的初心与担当。未来,她仍将秉持初心,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以专业的能力、真诚的态度,做每一位当事人值得托付的家事法律伙伴。
公司简介
孙海燕律师,北京元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法律行业二十余载,将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之一,专注处理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各类家事争议,凭借扎实的民商法理论积淀、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女性律师独有的细腻与洞察,形成“刚柔并济、法理相融”的执业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有温度的一站式家事法律服务,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人身与财产权益。
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孙海燕律师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针对婚姻纠纷,可处理因分居、家庭暴力、婚外情、一方刑事入狱、隐瞒重大疾病等各类原因引发的离婚诉求,兼顾协议离婚协商与离婚诉讼代理,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固定关键证据,明确离婚的法定条件与裁判要点,推动离婚事宜高效解决;针对抚养权纠纷,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法定因素,结合子女成长的实际需求,为当事人争取抚养权、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权益,制定贴合子女成长的抚养方案。
针对离婚财产纠纷,孙海燕律师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约财产返还、同居财产争议等问题,涵盖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类财产的权属认定与分割,同时厘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依托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权益,也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后的执行相关事宜;针对继承纠纷,可处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遗产分割争议,严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遗嘱效力审查、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关键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办案过程中,孙海燕律师始终秉持诚信正直、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原则,接案前客观分析案件利弊与潜在风险,如实为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不夸大其词;办案中凭借二十余年的实务经验,指导当事人精准收集、固定家暴、分居、婚外情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同时充分运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的专业身份,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减少家事纠纷的对抗性,兼顾家庭情感与法律底线。
此外,孙海燕律师深谙家事纠纷的情感属性,以女性从业者对婚姻家庭中情感脉络、利益平衡的敏锐洞察,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情理调和,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抚养权归属,均会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当事人贡献与子女成长需求综合考量,让法律服务更具人文关怀。
产品与服务特点
孙海燕律师深耕法律行业二十余载,将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离婚财产纠纷作为核心业务方向,依托扎实的学术积淀、丰富的实战经验与独特的性别视角,形成了兼具专业性、公信力与人文温度的服务优势,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合规且贴合实际的家事法律服务。
在专业根基上,孙海燕律师以学术与资质双轮驱动,筑牢家事服务底座。她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在民商法领域的深厚理论积淀,为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认定等复杂家事问题的解构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她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资格证,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资质全覆盖,既能代理各类家事诉讼案件,也能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婚姻、继承等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争议解决路径。
二十余年法律实战经验是其应对各类家事纠纷的硬核底气。自2005年从业以来,孙海燕律师承办了大量涵盖分居、家暴、婚外情、夫妻感情不合、刑事入狱等多种诱因的离婚纠纷,以及抚养权争夺、离婚财产分割、复杂遗产继承、离婚财产执行等典型案件,熟悉家事案件的证据认定规则、裁判思路与办案流程。针对离婚财产纠纷中房产、股权等复杂财产的分割,或是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继承人资格争议等核心问题,她能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梳理完整证据链,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行业职务的加持进一步提升了服务的公信力与专业性。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她长期参与家事纠纷调解工作,深谙纠纷化解技巧,以中立视角促成双方协商,大幅度降低家事纠纷的对抗性;同时,多年的调解经验也让她对法院裁判标准有深刻理解,为诉讼案件的策略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尤为突出的是,女性特质与专业洞察的融合,让其家事服务更具温度。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情感属性,孙海燕律师以女性从业者的敏锐,精准捕捉案件中的情感脉络与利益平衡要点。秉持刚柔并济的执业风格,她在离婚纠纷中既坚守法律底线,明确财产归属与抚养权判定标准,又兼顾情理调和,充分考虑子女成长、家庭贡献等因素;在继承纠纷中,既严格依据法律认定遗产范围与继承顺位,又注重疏导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提出兼具人文关怀的解决方案。始终坚守的执业原则,更是其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她以诚信正直为准则,如实为当事人分析案件利弊与风险;以客户利益至上为核心,聚焦当事人长远权益,无论是抚养权归属还是财产分割,都从解决核心问题、规避潜在风险出发,成为当事人在复杂家事纠纷中靠谱的法律伙伴
资质与信誉
孙海燕律师凭借专业的资质认证、权威的行业职务、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极具公信力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筑牢专业保障。
在资质认证层面,孙海燕律师的专业能力经多重权威认证层层夯实,实现了婚姻家庭领域诉讼、调解、专业法律服务的全资质覆盖,为精准处理各类家事纠纷奠定坚实基础。其于201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式开启专业法律服务生涯,具备代理婚姻家庭全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定执业资质;2015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进一步拓宽专业视野,能更精准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资产认定等复杂问题;2016年取得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资格证,获行业认可的纠纷调解专业资质,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温和化解家事争议,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与调解双路径解决方案。
在行业职务层面,孙海燕律师身兼数项权威社会职务,其专业素养与执业能力得到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的高度认可,为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赋予更强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公正中立的执业态度,参与各类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精准把握司法裁判思路与纠纷调解技巧,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能贴合司法实践制定解决方案,大幅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成功率;作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其深耕民商事纠纷化解,积累了丰富的协商调解经验,可将专业的调解技巧运用到家事纠纷中,兼顾法理与情理,减少家事争议的对抗性;同时,其担任北京市律协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深厚的财产梳理、权益认定专业能力,能高效处理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及的复杂资产分割、债务认定等难题,为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驾护航。
多重权威资质与行业职务的叠加,不仅是对孙海燕律师专业能力、执业操守的高度认可,更让其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具备了专业、全面、权威的核心优势。在二十余年的从业生涯中,她将权威资质赋予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职务积累的司法视野、调解经验深度融合,承办了分居离婚、家暴离婚、婚外情离婚、重大传染病离婚、遗产继承、婚约财产等多类典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兼顾法理与情理化解家事争议。
从专业资质到行业认可,从司法视野到实战能力,孙海燕律师以多重权威背书为依托,始终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有温度的专业法律服务,是当事人处理家事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靠法律伙伴。
合作客户
1、杨某某与马某某因分居6年离婚纠纷
1993年12月20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在宁夏省某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后被告有赌钱的恶习屡犯不改,原告多次阻止无果,原告于2010年带着女儿搬出去住,自2010年与被告分居已长达六年。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长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马某某不认可分居事实不同意离婚,杨某某证明分居的证据不够充分,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之后杨某某向马某某支付了一笔钱达成协议离婚。
2、陈某某与朱某某因家庭暴力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结婚。2014年3月生有一女,女儿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希望继续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愿意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且经常去探望女儿,女儿保险每年六月份交近五千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加之被告有家暴行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同意离婚,但却因财产和孩子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能协议离婚,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分割达成一致。
3、蒋某某与王某某因重大传染疾病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患有某病并对原告百般隐瞒,婚后一年半左右原告发现被告患有该病,被告的行为和患有该病的情况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因与被告结婚从单位宿舍中搬出,发现被告患有该病后双方发生矛盾,无法回家居住,单位宿舍已没有原告的地方,原告无法搬回单位宿舍居住,导致原告居无定所,原告只好在外租房居住。原告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打击均是因被告行为所致,严重影响了原告以后的婚姻和生活,甚至离婚后因前一段婚姻配偶有重大传染性疾病很难再嫁,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双方离婚,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客户评价
4、刘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暴力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脾气越来越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原告经常被被告打伤,家暴情形超乎一般想象。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实在忍无可忍,在2016年4月被告打原告时原告报了警,有出警记录、被打伤照片和医院诊断病历等证据,原告搬出去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尤其是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年龄相差悬殊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5、王某某与张某某因刑事入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生有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于2020年11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在被关押之前双方曾打算协议离婚,后因被告刑事犯罪被关押导致双方离婚被搁置拖延。由此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6、张某某与何某某同居财产纠纷
原被告同居关系,被告以其公司经营急需向原告借款,鉴于双方情侣关系未出具借条,后双方分手,双方对偿还借款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焦点在于15万元是否全部是借款,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请客吃饭及各项生活开支,包括被告流产的费用。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偿还部分款项。
7、果某某与蒋某某因婚外遇离婚纠纷
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即领证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之间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奈之下,被告与原告分居已有2年4个月之久。2016年3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作出之后,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任何好转,仍然继续分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后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一并判决。案件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婚外情,是否属于过错方少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问题。
社会责任
客户案例补充:
8、吕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55000元是错误的,原因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后不久就开始同居,因为被上诉人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矛盾发生前,一直处于同居状态。(2)上诉人用被上诉人给付原告的部分彩礼购买了家电家具及交通工具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且上述物品现都存放于被上诉人处,能够证明上诉人购买上述物品的目的。(3)上诉人生病,被上诉人及其家人不是积极送上诉人就医,而是采取封建迷信的手段对上诉人进行治疗,在已经缔结婚约情况下被上诉人强行将上诉人送回娘家,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导致双方婚约解除的过错方。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应考虑双方同居的状况及被上诉人存在过错等因素,用上述家具家电及交通工具来折抵上诉人返还的彩礼。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金手镯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同居,在同居期间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购买了上述黄金饰品,是对上诉人无条件的赠与,该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基于缔结婚姻的附条件的赠与。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上述黄金饰品没有法律依据。案件焦点在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中旬相识,于2012年07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于一子一女。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均未达成协议。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权。法院经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判决。
创始人
客户案例补充:
10、路某某与李某某路某继承纠纷
原告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但因年代久远登记不完善无证据证明亲子关系。被告李某某系被继承人现任配偶,路某为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所生。原告要求分割其父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股票账户资金共计463922.18元,并主张自己应分得77320.36元,以及被继承人名下北京的房屋一套。被告则否认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提出原告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无权继承,且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嘱中未提及原告。遗嘱中对于房屋的继承指代明确,后原告将继承房屋的请求撤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被继承人之子的待证事实成立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遗嘱判决分得原告部分款项。案件核心观点在于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资格,并依据遗嘱和法律规定合理分配遗产。